“今年的公益劳动参加情况如何啊?”“我每个月都参加一到两次公益劳动,主要是帮村里面打扫卫生,帮助活动宣传,今年三四月份我们村里面的山林起火,我都去参加救火的”。这是今年在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下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与社区矫正对象卢某某的一次谈话。
参与巡回检察的检察官将此谈话记录反馈至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时,检察官立刻意识到,这有可能是社区矫正对象的“重大立功”,一旦经调查核实认定为重大立功,卢某某将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减刑。
为了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确定其是否符合“重大立功”情形,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走访了卢某某所在村寨,对卢某某参与救火地点进行了实地查看,详细与当地林业站、森林公安进行沟通,了解此次山林起火的原因、失火面积、损毁情况,参与救火的人员组成,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以及重点对卢某某参与救火的过程详细核实,又到卢某某参与社区矫正的司法所查阅了相关档案资料。经了解,卢某某作为徒刑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自参与矫正后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及村集体活动,热心助人。山林起火时,其在未接到任何救火通知的情形下,主动到山林失火地点,与村委人员一起救火直至山火被扑灭,时长达6个小时。
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廖琳副检察长主动到镇宁自治县司法局,就卢某某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进行了交流沟通,并督促县司法局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既正确履行了监督职责,又依法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重大立功”是社区矫正对象获得减刑的重要情形,关乎其切身利益,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在监督纠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让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有矫正,也有社会正能量得到宣扬,为激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实践样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