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疫情防控 海鲜食品安全
【要 旨】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深入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对农贸市场海鲜经营等防控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和法律监督责任,助力疫情防控。
【基本案情】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12日,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排查,在排查中发现镇宁城南农贸市场内的两家海鲜水产品经营商铺均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两家水产品销售店口头提出了整改要求,3月2日,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对两家水产品销售店进行回访时发现,上述两家水产品销售店在2月12日至3月2日期间,分批多次采购了水产品,但仍然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及时进行查处,给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造成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2月,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针对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实施全面覆盖与重点检查,深入摸排海鲜、冷链食品等经营行为,在走访时,发现上述水产品销售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进行跟踪监督调查,开展回访工作,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向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两家水产品销售店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加强对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对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2020年4月22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整改情况,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对上述两家水产品销售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农贸市场是销售农产品、海鲜等冷链食品的主要经营场所,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农贸市场中食品的溯源显得尤为重要,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讲话精神,聚焦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民生热点,主动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专项行动,助力行政机关执法能力提升,促进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溯源制度完善,从根本上治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隐患,切实筑牢抵御疫情反弹的严密防线,坚决守住食品安全领域底线。(程端贵、王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