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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流程
时间:2018-07-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一般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是直接为院领导和检察干警服务的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工作应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检察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各内设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本院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等职能作用,为本院领导统揽全局、统筹工作、统一决策提供依据,促进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协助本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
(二)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
(三)负责本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的日常工作和院领导秘书工作。
(四)起草本院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综合性工作会议材料和向上级汇报材料;起草或审核本院的院发文件以及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批复。
(五)转发院领导批办的文件。
(六)采写、编发检察信息、简报
(七)负责本院收、发文及登记。阅处和办理外单位来文。复核、登记、编号、送校、印制、核发院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对各类文件、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销毁。
(八)负责收集、整理和编发大事记
(九)负责本院的目标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院报刊、杂志订阅。
(十一)负责辖区内的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十二)负责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的选任、联络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印章、介绍信管理。
(十四)负责本院机要、密码管理及日常保密工作。
二、工作规范
(一)督办
1.对超过办理时限未办结事项或工作,拟定督办单,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送达责任部门。
2.对无正当理由期满未完成的责任部门,实施催办,并注明催办次数。
3.每月月底,将督办未结事项汇总后报送院领导阅知。
(二)档案管理
1.定期通知各内设部门按规定移交档案材料归档。
2.在接收各内设部门移交的档案后二日内对档案的装订规范及装订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向归档部门说明要求,退回完善,5日内修正后移交归档。符合要求的,开具《档案、归档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移交人保存,一份由档案室备存归档。
3.入库档案应摆放整齐、注录编目齐全,方便提供利用。
4.认真审查档案借阅手续,手续不齐的、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借阅,对借出的档案应按时限及时催还,及时登记入库。
5.加强档案室管理,确保库房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潮湿、防虫蛀。
6.每季度对未归档的诉讼卷宗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卷宗损毁、遗失等情况,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保密
1.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法规。
2.不得在文印室、档案室、机要室等接待宾客。
3.每半年召开一次保密例会,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不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抽查。
(四)人民监督员工作
1.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
2.收集、受理人民监督员的各类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3.收到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相关案件材料后及时审查。材料不齐备的,要求承办部门及时补充移送。
4.通知人民监督员和案件承办部门监督案件会议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5.及时将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移送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6.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决定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7.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已监督的案件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备案。
8.定期对案件监督质量和效果进行分析,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报告,同时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
9.对交由业务部门归档的文书和材料,办公室应当复印,并按照案件监督的流程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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